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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楚雄州关于对外开放和引进外资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27

1.凡属在我州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免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手续。

2.投资种植、养殖业的外商企业使用耕地,可通过租赁或合作中方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利用荒山、荒坡、荒沟、荒滩的,可通过出让或划拨方式优先优价取得土地使用权。

3.投资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创汇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的外商企业用地,可按出让或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从低收取土地使用金;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从取得土地使用权当年起,外商投资企业提出申请,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可从第一至第五年免交土地使用费,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收取土地使用费,限制类项目只能按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4.外商投资企业参与老企业技术改造,可由中方将原有土地经评估折价入股,免办土地使用审批手续。

5.外商在我州境内投资取得的收益进行再投资扩大生产和经营的,需用地者,可通过出让和划拨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采用划拨方式的享受鼓励类产业或项目用地使用费的优惠政策,即按本则第2条优惠。

6.凡到我州投资办企业,以作价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土地价格由同级财政补助20%作为优惠。

7.外商投资者在我州申请用地,土地使用审批手续有关土地管理部门须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

8.凡到我州投资的外商企业,土地、项目已落实的,可先兴建后办手续或边建边承办手续。属我州审批权限的,项目建议书从收文之日起10日内,可行性研究报告15日内给予审批或说明不能审批的理由。属行业报审批的项目可边承办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在15日内审批企业名称、合同、章程、进行开业登记等手续。

9.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拒绝任何部门的随意检查及乱收费,并可按法律规定进行投诉。

10.外商投资企业兴办创汇农业、养殖业、种植业可免征农林特产税。

11.在我州从事公路、水电、水库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经批准,从获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五年。

12.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从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免二减三”的政策外,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批准,可在投产的十年内按应纳所得税额减征15-30%。

13.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免二减三”,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4.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免二减三”,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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